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飞骗取贷款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164号之一被执行人何飞,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飞骗取贷款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二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30万元,已向被执行人何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判令内容并负担执行费46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房产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晓君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