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向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恢复执行,从被执行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