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志强、原审被告罗浦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志强,罗浦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强,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罗浦畅,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志强、原审被告罗浦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民初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1、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民初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松喜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