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刘某某、陈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陈某,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443号原告贾某某,女,194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贾某某女儿),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被告单某某,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单某某妻子),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某、陈某及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贾某某系张某某母亲,在被告陈某、单某某及刘某某担保的债权借款过程中,均是与张某某办理,原告贾某某并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故本案出借人系张桂珍,而非原告贾某某。原告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向被告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贾某某所诉被告刘某某、陈某、单某某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对被告刘某某、陈某、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0元退还原告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多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