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成永与夏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永,夏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671号原告:余成永,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夏寅,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余成永与被告夏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余成永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审 判 员 吉 强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