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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昌发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昌发,绰号“发儿”,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住开江县新街乡。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监护人冯某,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蒋昌发之妻。指定辩护人刘小伟,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昌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昌发及其监护人冯某、指定辩护人刘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蒋昌发开始患精神病,其去精神病医院治疗后,感到情绪低落,悲观厌世。蒋昌发康复出院后,其妻子冯某外出务工。2016年3月13日晚,蒋昌发与其子蒋2(2009年3月19日出生)两人在自家二楼卧室内睡觉。3月14日凌晨,蒋昌发半夜起床后无法安眠,想到自己死后儿子无人照顾,受苦受罪,不如先把儿子杀死后再自杀。随后,蒋昌发用被盖捂住正在熟睡的蒋2头部,蒋2随即惊醒一边叫一边挣扎。蒋昌发见状越发使劲用被盖捂住蒋2头部,直至蒋2停止挣扎。蒋昌发将其儿子蒋2捂死后,欲跳楼自杀,因胆怯而放弃。3月14日中午,邻居蒋3接到冯某电话,告知蒋2上午未到学校上课,让其帮忙到家中查看情况。蒋3与蒋4等人立即前往,见蒋昌发家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于是攀爬楼梯进入蒋昌发家中,发现蒋2已死于其家中二楼卧室床上,蒋昌发站在二楼过道处发呆。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蒋2的死亡原因符合外力作用于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蒋昌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后抑郁,其于2016年3月14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昌发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昌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理由1、被告人蒋昌发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案发时,其监护人外出务工,对被告人监管不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蒋昌发开始患精神分裂症,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后,感到情绪低落,悲观厌世。蒋昌发康复出院后,其妻冯某外出务工。2016年3月13日晚,蒋昌发与其子蒋2(2009年3月19日出生)两人在自家二楼卧室内睡觉。3月14日凌晨,蒋昌发半夜起床后无法安眠,想到自己死后儿子无人照顾,受苦受罪,不如先把儿子杀死后再自杀。随后,蒋昌发用被盖捂住正在熟睡的蒋2头部,蒋2随即惊醒一边叫一边挣扎。蒋昌发见状越发使劲用被盖捂住蒋2头部,直至蒋2停止挣扎。蒋昌发将其儿子蒋2捂死后,欲跳楼自杀,因胆怯而放弃。3月14日中午,邻居蒋3接到蒋昌发妻子冯某电话,告知蒋2上午未到学校上课,让其帮忙到家中查看情况。蒋3与蒋4等人立即前往,见蒋昌发家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于是攀爬楼梯进入蒋昌发家中,发现蒋2已死于其家中二楼卧室床上,蒋昌发站在二楼过道处发呆。2016年3月14日下午,开江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民警在蒋昌发家中将蒋昌发控制并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次日被刑事拘留。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蒋2的死亡原因符合外力作用于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蒋昌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后抑郁,其于2016年3月14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蒋昌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蒋昌发、死者蒋2身份信息。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14日下午,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在蒋昌发家中将蒋昌发控制并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的情况。5、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捂死蒋2的被盖、蒋昌发住宅及作案现场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员病情证明书,证实2016年4月25日,四川省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证明蒋昌发:(1)精神分裂症;(2)分裂后抑郁。8、(1)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1、蒋昌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后抑郁;2、蒋昌发2016年3月14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达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蒋2的死亡原因符合外力作用于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9、达州市通川区红十字医院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蒋昌发于2015年6月29日因精神分裂症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9日出院;2015年9月19日再次因精神分裂症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9日出院的情况。10、开江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蒋昌发于2016年2月13日至16日,因急性富马酸喹硫平片中毒、精神分裂症在开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证人证言:(1)蒋3证言,证实蒋昌发有精神病。2016年3月14日上午12点多钟,蒋4叫我到蒋昌发家去看一下,说蒋2的老师打电话给蒋2的妈妈,蒋2上午没去上课。我马上去蒋昌发家,先敲了几下门,又喊了几声,但没人答应,我看见他家二楼一扇窗开着,就在他家对面一家借了一个长梯子爬上去,见蒋2趟在床上,脸上全是乌的,被子盖在他肚子那里。当时我就想“小娃儿糟了”。马上就翻进去摸蒋2,发现身体已经僵硬了,就从二楼下去开门,看见蒋2的父亲蒋昌发站在推拉门旁边,右手抓着楼梯栏杆,左手捏成拳头,正对着蒋2卧室边的墙,一动不动。我吓到了,就下去打开大门,然后周围的邻居就进来的。(2)冯某证言,证实我与蒋昌发于2007年结婚,2009年生育儿子蒋2。后我与蒋昌发在福建打工,蒋昌发觉得有人跟踪他,要害他,就不想上班。2015年,我发现他精神方面有问题,有一天他在身上带了一把水果刀,我问他,他说有人要杀他,他带刀防身。我怕他出事,就求他将刀交给我,他不同意,还朝自己的手划了几刀。我就带他到福建的一所医院去检查,没有发现头脑有问题,我就送他到一个疗养院去,医生开了药,但他不肯吃,说我要毒死他。2015年6月底就将他带回来,在达州市通川区红十字医院治疗。蒋昌发治疗一个月就回来了,经常打我,有次还将我头往墙上撞。过了一个多月,我们又将蒋昌发送到达州市通川区红十字医院治疗了三个月,2016年1月左右回来。2月份我就又到福建打工,我经常与他电话沟通,前几天他就不接我电话。2016年3月14日上午,蒋2的老师给我打电话,说蒋2没有上学,我就给我父亲打电话,我父亲忙。我就给我堂嫂(蒋4老婆)打电话,她说我家门关着的,他们一直喊我儿子和蒋昌发,没有动静。我当时心里有点着急了,后来我听见他们有人爬楼梯上去,又听见他们说我儿子不行了,我整个人就瘫了,当晚就坐飞机回来的。(3)冯2证言,证实蒋2是我大女儿冯某的儿子,今年7岁。冯某在2016年2月外出打工。大女婿蒋昌发去年得了精神病。今天中午,冯某给我打电话,说蒋2没有到学校去读书,叫我去蒋昌发家看一下。因当时我和县扶贫移民局的领导一起看我们村上的项目,我就给狮子庙村的石书记打电话叫他帮我去冯某家看一下情况。过了半小时,石书记给我回电话,说蒋2死了。我赶到冯某家时,警察已经在现场了。(4)石某证言,证实他是新街乡狮子庙村支部书记。2016年3月14日中午1点多钟,冯2给我打电话说他外孙蒋2上午没有去上学,叫我帮忙去看一下。我就骑摩托车到蒋昌发家,他家已经闹开了,说蒋昌发将他儿子蒋2打死在床上了。我了解了一下情况后,就给冯2打电话,并与蒋昌发的几个邻居一起到蒋昌发二楼去看,见蒋2确实死在床上了,我就打电话报警的。蒋昌发原在外地打工,2015年听说他“癫”了,送达州去治疗了一个月。接回来后,蒋昌发就有暴力倾向了,其家属冯某反映蒋昌发隔三差五就打她,后来又将蒋昌发送达州治疗了三个月。(5)蒋4证言,证实2016年3月14日中午,冯某给我打电话说,她儿子蒋2的老师打电话说蒋2上午没去上学。我就到她家楼下去喊蒋昌发、蒋2。喊半天也没人答应。我心想可能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就找隔壁的蒋3找了一把木梯,我们将木梯搭在蒋昌发家二楼窗户边,我扶着梯子,蒋3从他家二楼窗户进的屋。蒋3一爬进窗户,就连说了几声“糟了,小娃儿可能被弄死了”。我连忙叫蒋3将门打开,我与其他几人一起上二楼,进二楼卧室,我见蒋2死在床上了,身体是硬的。我就给冯某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并报告了村书记,然后就报的警。(6)蒋5、石某证言,佐证了蒋3、蒋4证言。12、被告人蒋昌发供述,证实他是因将他儿子蒋2杀了,而到南充惠城精神鉴定中心治疗的。在2015年的时侯,我身体就出现问题了,心里慌张,乱七八糟的。家里将我送到达州红十字医院治疗了两次。在2016年3月,就是我儿子死的前两天,我感觉精神不做主了,总感觉别人在说我。出事那晚7点多钟,我和儿子就上楼睡觉了。我翻来覆去睡不着,就将手机闹钟定在凌晨4点多钟。睡到半夜,我用手去捂我儿子的嘴巴,儿子醒了在哭,我就没有捂了。我儿子又继续睡觉。后来我睡了一会儿,闹钟响了后,我就起床在屋里到处转,不知转了多久,那时头脑是糊涂的,然后我就到卧室用铺盖捂我儿子的头。我儿子醒了就在挣扎,然后在哭,我就使劲把我儿子的头捂住,不知道捂了多久,到早上5点多钟的时候,我发现我儿子死了,我就想跳楼自杀,但是我没敢跳,就站在卧室里,后又坐在床边。不知道过了多久就有人来开门,后来就将我带到派出所来的。我捂我儿子时知道他是我儿子。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昌发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昌发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昌发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昌发在侦查及其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昌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起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光勇审 判 员  肖文兵人民陪审员  廖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梦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碧美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