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向德朋与赵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德朋,赵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88号申请人向德朋,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起,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向德朋与被申请人赵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向德朋、王丽所有的位于高邮市世贸广场1区5幢301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56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赵起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6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