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郭泽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郭泽才,郭在梅,郭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5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号。被执行人郭泽才,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郭在梅,女,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郭玉忠,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诉郭泽才、郭在梅、郭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执373-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