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破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31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戴淑雅。委托代理人:夏克年。被申请人: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龙。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等人申请的被执行人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环公司)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晶环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遂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此无异议,债务人晶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债务人晶环公司系从事机油冷却器、散热器水箱制造、销售的企业,于1996年5月14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南滨街道宋浦东路1555号云江标准厂房机械区2幢201室,注册资本10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林建龙出资30万元,占有30%股权,股东林建国出资70万元,占有70%股权。晶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与他人存在借贷、担保等关系而负有债务。自2015年以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等9位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要求晶环公司等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有17件,执行标的7800多万元。根据本院对晶环公司财产进行的调查,该公司仅有以下财产:因拍卖坐落于瑞安市宋浦东路云江标准厂房2幢***、***、***、***室房产所得价款1710万元(该款项尚未扣除因财产处置而产生的应由债务人缴纳的税费);坐落于瑞安市宋浦东路云江标准厂房2幢201室房产,该财产于2017年4月21日以起拍价614.5万元进行拍卖后流拍;其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北××村的一处房产,但与他人存在权属争议;其名下有车子八辆,其中车牌号为浙C×××××金杯牌的小型汽车已于2017年3月28日被依法拍卖,拍卖款为20865元,剩余七辆车子未能查扣到实物。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晶环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登记机关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晶环公司未按双方协议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根据本院调查查明,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