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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6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