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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李长毓、谢照军、郭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李长毓,谢照军,郭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代表人:陈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长毓,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谢照军,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郭吉荣,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长毓、谢照军、郭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西执字第0021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李长毓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10000元,谢照军、郭吉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李长毓给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10000元。谢照军给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80000元,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450元;郭吉荣给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80000元,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4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