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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秋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秋生,张菊红,毕祝君,赵桂荣,原改路,郭梅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吕公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秋生,1967年8月31日出生,男,汉族,住孟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菊红,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祝君,男,195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荣,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改路,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梅香,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郭秋生、张菊红、毕祝君、赵桂荣因与被上诉人原改路、郭梅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88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成功审 判 员 王 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