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刑更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小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14号罪犯谢小雄,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谢小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39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10月、2016年4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扣1分。属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小雄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