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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彭炳云与文洪、陈永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炳云,文洪,陈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彭炳云,男,1964年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文洪,男,1969年生,汉族,住蒙自市。被执行人:陈永艳,女,1972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炳云与被执行人文洪、陈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彭炳云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23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后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文洪、陈永艳欠申请人彭炳云借款人民币144632.5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文洪、陈永艳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元,于2018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借款人民币3500元至借款144632.50元及利息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600元、执行费2093元,由被执行人文洪、陈永艳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富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