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元春、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元春,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邢元春,女,汉族,1995年3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姜证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元春与被执行人青岛皇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北劳人仲案字第69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北劳人仲案字第69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