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凡亭与牛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亭,牛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525号原告孟凡亭,男,生于1962年6月2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牛海莲,女,40多岁,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孟凡亭与被告牛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孟凡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牛海莲归还原告孟凡亭欠款2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日,被告牛海莲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孟凡亭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息一分五。后虽经原告无数次讨要,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公民的,应明确其具体的、准确的住所等身份信息。本案中,原告孟凡亭提供的被告牛海莲的住址是舞阳县×××城镇军张村;经查,舞阳县吴城镇并无军张村此村;因原告仅能提供被告牛海莲的姓名,性别,大致年龄,不能提供其具体的、准确的住所地及其他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孟凡亭的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鹏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