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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建飞、郑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飞,郑洪,XX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13号之一申请人:杜建飞,男,1975年3月9日,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郑洪,男,1971年8月30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XX伟,男,1975年12月24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建飞与被执行人郑洪、XX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