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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魏学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魏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代表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学政,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魏学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