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延龙、云南普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延龙,云南普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延龙,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湧,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普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毅人汽车市场F区*号货场。法定代表人:何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女,1989年8月3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通,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延龙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普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延龙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延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延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杨延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付立红审判员 田 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李俊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