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62葛仕金与樊继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仕金,樊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葛仕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樊继艳,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