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花与金奎、金树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花,金奎,金树栋,金树右,金树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129号原告:金花,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娜,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金树栋,男,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金树右,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金树海,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坤,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花与被告金奎、被告金树栋、被告金树右、被告金树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金花负担。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胤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