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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永庆、阎文平、孟英英、朱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园支行,郑永庆,阎文平,孟英英,朱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园支行。被执行人郑永庆。被执行人阎文平。被执行人孟英英。被执行人朱福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6)西雁证执字第23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英英名下的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12510801576-2-42011)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秦岭山水柳林苑第10幢1层001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5-2410)。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