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吴选武、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选武,杨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选武,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伟明,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吴选武与被执行人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伟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选武借款192000元整及利息(本金118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18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192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87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吴选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5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杨伟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9687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