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振武与张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武,张云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2734号原告:张振武,男,1937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张云利,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张振武与被告张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武,被告张云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振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水漳村287号院内的北正房5间腾退,供原告居住、使用;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生育二子,分别为长子张云生、次子张云利,现均已成人。原告在本村有两处民宅,1985年分家时,原告将其中一处民宅院内北正房五间及院落分给了被告张云利所有,另一处宅院内北正房四间及院落分给了长子张云生所有。原告当时分家时每处院内有原告养老房。被告张云利院内北正房五间东侧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居住使用。原告现在因为有病在身,生活困难,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在此院两间房屋内居住使用。被告张云利辩称,我并没有不让我父亲居住,这套房子是1985年盖的,已经很破旧,住不了人。我申请翻建房屋,但镇里说需要我父亲给我办手续,我父亲不配合,我的公积金取不出来,房子翻建不了,不敢让住人。我们家分过家,前院分给了我哥哥张云生,后院分给我了,前院、后院各有2间房供父母居住使用。从1985年分家,我父母一直在我的房子居住,直至2010年。后来我想回家翻盖南倒座,我父亲不同意,我们就发生了矛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振武与张云利系父子关系。张振武共生育二子,分别为长子张云生、次子张云利。原告张振武在密云区穆家峪镇水漳村原有两处住宅及院落。1985年,原告张振武将其一处院落内的北正房五间分给被告张云利所有(位于水漳村287号),将另一处院落内的北正房四间分给张云生所有(位于水漳村283号),并约定287号院落北正房东侧第一间、第二间,283号院落中的两间房屋由父母居住使用等内容。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于1985年分家时分给张云利,且约定东侧第一间、第二间为父母的养老房,原告张振武可以居住使用。原告张振武要求被告张云利将位于密云区穆家峪镇水漳村287号院内北正房东侧第一间、第二间腾退,供原告张振武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张云利应尽快对房屋进行修缮,便于原告张振武居住使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利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水漳村287号院落内的北正房东侧第一间、第二间腾出,不得妨碍原告张振武居住使用。二、驳回原告张振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振武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祖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