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株洲宇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陈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宇华实业有限公司,陈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宇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理人陈明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聪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宇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鹤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