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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坚与尹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坚,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陈坚,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洪,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陈坚与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洪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房产外,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债务案件众多其名下房产均被园区、吴中、相城、姑苏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尚未执行到位506637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尹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可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