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万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680号原告:胡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茂,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