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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万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680号原告:胡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茂,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