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广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广,外号“泥巴”、“广哥”,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祁阳县,现住祁阳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蒋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扬帆、石端香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吴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4月3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广及被害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许某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周广与周某、蒋某三人在祁阳县星光网吧上网,周广打电话给张某,问能否将刘某(女,2001年9月1日出生,初三学生)约出来玩,张一航说可以。于是,被告人周广便借用田某的身份证,与蒋某等人在祁阳县椒山招待所开了房,房间号为413号。被告人周广给蒋某20元,安排蒋某去接刘某。11时许,蒋某将刘某接到413房间。尔后,被告人周广将刘某喊进房内,刘某坐在床边,被告人周广过去脱刘某的鞋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刘某不从。于是,被告人周广言语威胁刘某,“今天你不要想出去,要周某和蒋某到学校去乱讲你的坏话,让你不能做人”。随后,被告人周广强行将阴茎插入刘某的阴道内,并将精液射在刘某阴道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处女膜3点、9点处见陈旧性裂伤,符合钝器伤。2016年11月4日10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白竹湖联邦网吧内将被告人周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QQ聊天记录截图、开房记录及招待所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蒋某、周某、张某、田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广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在校学生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广强奸未成年在校学生,未得到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通知》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广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蒋 琼人民陪审员 彭扬帆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钰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