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锡秀与张洪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锡秀,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8号申请人:唐锡秀,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张洪,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担保人:吴利容,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唐锡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洪位于西航港街道福通路99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查封金额为人民币63.5万元。担保人吴利容以其位于西航港街道临港路四段9号×栋×单元×层×号住宅(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及川A1R×××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唐锡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洪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福通路99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在63.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