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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499号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徐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伟,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钧,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樊为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凤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为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中,原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5月26日以鉴定机构至今尚未出具审价报告,程序性撤诉,待审价报告出来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杰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人民陪审员  范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