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英彬与王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彬,王俊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657号原告王英彬,男,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俊生,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彬诉被告王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英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对被告王俊生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雲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