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道华与王婷婷、范丁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道华,王婷婷,范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道华,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婷婷,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范丁亮,男,汉族,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任道华与王婷婷、范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7)皖1102执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范丁亮的银行存款90017元,现因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丁亮银行存款9001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