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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1民初785号原告:武某,女,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均自理;3.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5月19日生长女王瑾萱,现跟随被告生活,2014年12月30日生次女王筠菲,现跟随原告生活。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口角。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原告为了维持这个家庭一直忍让被告,不但不听原告规劝,而且我行我素。2017年3月19日原告和二女儿回到娘家,分居至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19日生长女王瑾萱,现跟随被告生活,2016年12月30日生次女王筠菲,现跟随原告生活。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夫妻之间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虽提交被告用手机向其他人发出红包信息,但不能确切证明被告和其她女性有不正当交往,该证据与双方争议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具有关联性,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志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