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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志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志海(绰号:“狗吵”),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志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容、被告人叶志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23时许,莫某2(已判刑)在化州市那务镇京堂“亚娣”家打电话给黄某、叶某2(两人已判刑)称有人想殴打自己,要求其到那务镇那冰桥头与叶某1(已判刑)汇合后前来帮忙。接完电话后,黄某伙同叶某2前往那冰桥头与被告人叶志海及叶某1等人汇合,随后叶志海等人持霰弹枪、开山刀等作案工具驾乘摩托车前往那务镇京堂“亚娣”家,到达“亚娣”家门口时遇上莫某2,莫某2便指使大家驾车往京堂加油站方向追赶想殴打莫某2的人。当追赶至那务镇京堂村委会办公楼附近时,叶志海等人发现钟某家有几个年轻人正在打麻将,并且迅速关上门,叶志海等人便认为想殴打莫某2的人就在其中,于是黄某、叶某2便持霰弹枪对着钟某家中的玻璃窗开了几枪,其他人则持开山刀对钟某家中的木门进行砍斩。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钟某家中被损毁的财物值款人民币24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本院(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粤098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池某1、莫某1、巫某、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同案人莫某2、黄某、叶某1、叶某2的供述、化州市公安局的勘验、辨认笔录和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志海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志海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志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马露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