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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远与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292号原告:李远,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武(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73223。法定代表人:张啟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慧,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特别授权),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成都市��白江区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诉被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交纳575元,由原告李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