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鹏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鹏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美宝路60号四楼A区。 法定代表人:廖文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鹏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企岭北路吉盛昌工业厂区深特变科技园厂房1栋502。 法定代表人:黄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鹏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杜 佳 鑫 审 判 员 杨 雁 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耀 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