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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成才与唐海、唐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才,唐海,唐金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340号原告:郑成才,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住蛟河市河南街道。被告:唐海,男,43岁,农民,住蛟河市新农街道。被告:唐金仁,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蛟河市河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才诉被告唐海、唐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成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成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免收。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