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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与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132号原告: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木材市场**号场地。经营者:陈育丽,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经销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5)长民二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1民终741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宁红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平、张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桥西区明丰竹业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27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力审 判 员  魏彦霄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