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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运泽与贾文杰、葛红艳、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运泽,贾文杰,葛红艳,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43号申请人庞运泽。被执行人贾文杰。被执行人葛红艳。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庞运泽与贾文杰、葛红艳、河南省龙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