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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238号原告: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平安大道741号。法定代表人:袁静。被告:王荣,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民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