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238号原告: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平安大道741号。法定代表人:袁静。被告:王荣,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宿迁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民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