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二、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李某二,党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541号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40100053827。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李某二,男,汉族。被告党某某,女,汉族。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二、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结果,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73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