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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二、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李某二,党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541号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40100053827。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李某二,男,汉族。被告党某某,女,汉族。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二、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结果,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73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