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树良、张树民等与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良,张树民,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赵秀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84号原告:张树良。原告:张树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振,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被告:赵秀芹。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良、张树民与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岳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赵秀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树良、张树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树良、张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树良、张树民负担。审判员 王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