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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张远潘刘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刘丰,张远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李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丰,女,汉族,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张远潘,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丰、张远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08执50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廖全胜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