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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栓红与钟锋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栓红,钟锋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05号原告邓栓红,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钟锋利,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法定代表人:原廷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航,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邓栓红与被告钟锋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邓栓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栓红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邓栓红49.5元,剩余49.5元由原告邓栓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童佳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