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利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利某,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出生,2016年10月20日因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利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利某受田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于2016年10月11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速8宾馆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卫生纸包着的红色片剂4颗、白色晶体1袋卖给涂某,随后将上述人民币200元交给田某。后公安人员将田某抓获,并搜缴上述现金及物品。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49克。邵利某于2016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邵利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邵利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利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曾羁押的2日予以折抵。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恺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