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兰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46号申请人:王兰敬。被申请人:马士强。被申请人:姜西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兰敬与被申请人马士强、姜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王兰敬申请2017年5月25日将姜西民名下枣强农村信用社康马信用社账户XX存款冻结95万元,已冻结0元,未冻结95万元,余额不足。枣强县农村信用社崔庄信用社账户18×××60、18×××95存款冻结95万元,共冻结81.49元,共未冻结949918.51元,余额不足。建设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01×××05存款冻结95万元,已冻结639.79元,未冻结949360.21元,余额不足。2017年5月12日将姜西民名下车牌号为冀T×××××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过户、抵押。查封期限2017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2017年5月20日将姜西民名下衡水银行大营支行账户62×××79-1存款冻结95万元,已冻结1元。工商银行衡水兴业支行账户04×××33存款冻结95万元,已冻结109.3元。农业银行北京光彩支行账户62×××75存款冻结95万元,已冻结5.24元,轮候冻结949994.76元。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50×××09存款冻结95万元,已冻结3.71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