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席与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席,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179号原告:沈席,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玲,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原告沈席与被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沈席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席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与法无悖,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席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沈席负担。审判员 朱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