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宁与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2民初718号原告:刘宁,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职工,专科文化,现住河北省沙河市汇通城市,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40621W,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1001D,法定代表人:梁寿昌。原告刘宁与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润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宁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18日租用了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的babyruler儿童餐椅(订单号:201507181202227303)和Renolux儿童安全座椅(订单号:201507181200127104),并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租赁合同。babyruler儿童餐椅网络合同约定:2016年7月28日合同到期后,除扣除1元的租金外,剩余1098元押金包括退车时所支付的运费全部退还。Renolux儿童安全座椅于2016年7月25日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续租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到期后续租三个月,除扣除100元租金和1元租金后,儿童安全座椅免费赠予租用者,并退还1399元押金。两订单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和2016年10月25日到期,到期后原告已将婴儿餐椅退回并支付了75元运费,儿童安全座椅因免费赠予故不用退回商家。但至今被告未将押金及运费退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履行合同约定,向本案原告支付租车押金及还车运费2572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为支持自己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租车合同,证明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5日原告通过宝贝租车手机APP网络平台租赁安全座椅。2、儿童餐椅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8日原告通过宝贝租车手机APP网络平台租赁婴儿推车。3、续租补充协议,证明2016年7月25号合同到期后,原告再交100元租金,安全座椅就归所有。4、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支付押金及租金情况。5、退回租车快递单,证明原告已将车退还被告。本院核实:通过原告账号(账号为原告手机号)登陆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的名为宝贝租车的手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宝贝租车APP),原告所提交的合同、订单、返款明细的复印件与宝贝租车APP软件内显示的内容一致。原告提交的支付宝电子回单、快递单与原件无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宁于2015年7月18日通过宝贝租车APP租用了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的babyruler儿童餐椅(订单号:201507181202227303)和Renolux儿童安全座椅(订单号:201507181200127104),并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租赁合同。其中出租方(甲方)为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为原告刘宁。网络租赁合同第一项第5条约定:租约到期后,乙方支付一定费用后(细则如下),租用产品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期限到期后,乙方只要多支付206元(从押金中扣除);第二项第2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还租用产品并核实不存在重大损失(产品基本功能损坏)可以二次出租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天内将剩余押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还给乙方当初支付的账户或者订单收件人名字一致的收款账户;第五项约定:此租用产品快递费参照方案2收取(甲方寄出包邮与乙方到期退还不包邮)。网络续租合同约定:租金以平台的续租租金为准,租期以所选的租期为准,顺延至2016年10月25日。原告于2015年7月18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分别转账1099元(支付宝交易号:2015071800001000200062914473)和1500元(支付宝交易号:2015071800001000200062912584),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单号:536326383457)通过快捷快递将租赁物退回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处,原告垫付的运费为75元,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的宝贝租车APP显示已收到退回的租赁物,并声明:商家已处理,待返款。Renolux儿童安全座椅于2016年7月25日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续租补充协议。宝贝租车APP显示待退还押金为2497元,没有原告未退还租赁物的违约信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退还给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押金。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提供的平台优惠活动截图的内容已不在宝贝租车APP宣传界面上显示,但租赁合同中有续租后租赁物归乙方所有的条款,且原告待退还押金为2497元,已扣除100元押金,故原告主张续租三个月,租赁物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合同中约定到期退还不包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垫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宁押金人民币249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宝贝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润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