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薪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薪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异63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北薪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南区南环路北一分干渠东侧。法定代表人:朱计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宝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清华大学,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金玉,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薪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简称薪火公司)与被申请人清华大学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日做出了(2015)京仲裁字第1279号裁决书,因申请人薪火公司不履行,被申请人依程序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薪火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情形,并提供有关证据。薪火公司称:其与清华大学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形象,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请求裁决不予执行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279号裁决书。本院查明:2013年4月22日,薪火公司与清华大学就被申请人清华大学开发研制的炊事型柴能炉有异味、有焦油残留和操作不方便等情况,对该炊事型柴能炉棉杆、牛粪和枝丫柴、玉米芯或稻草4种燃料一次性装料技术开发问题与被申请人清华大学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就“标的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研究开发计划及验收标准”等具体内容作详细的约定。且该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设计出燃用棉杆的炊事型柴能炉(容量3kg)包括全部制造图纸和控制方案,由薪火公司进行样机制造(包括控制设备)、加料方式、考虑按斗进的定量”;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形成炊事型4种燃料的产品设计的完整资料。包括结构图纸、工艺方案和使用维护手册”及第二条第二款就该技术开发成果要体现如下要求:“1、样机容量3kg,燃烧没有异味;2、合力的程序配风(如用PLC实现);3、比现有的柴能炉点火时间明显缩短;4、改善密封结构,防止冒烟;5、改进料斗结构,尽量不使用人工辅料等操作方式;6、明确燃料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含水率),防止灶口和排烟管堵塞;7、原则上批量生产(年产超过1万台)时柴能���的制造成本应控制在现有成本基础上每台增加额不超200万台,以双方对设计方案的认定为准”等进行了特别约定。该《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薪火公司依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清华大学支付了现金50万元,但被申请人清华大学在收到该50万元开发费后,只是交付了燃用棉杆一种技术项目图纸,而其他三种(牛粪和枝丫柴、玉米芯、稻草)技术图纸至今未交付,且在交付的一种图纸在申请人薪火公司具体改造上没有达到合同目的和要求。因而申请人薪火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清华大学来人具体参与该柴炉的技术改造,后被申请人清华大学未派人具体参与改造,但向申请人薪火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炊事型柴能炉研发阶段性成果提交说明》,在此“说明”下申请人薪火公司进一步对该炊事型节能炉依照“说明”进行了改造,但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和目的。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清华大学一再要求申请人薪火公司支付第二期40万元的研发费用,而申请人薪火公司此时以“不安抗辩”拒绝支付下阶段开发费用,因而被申请人清华大学以申请人薪火公司未支付下期研发费用违约为由,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后申请人薪火公司向北京仲裁委提出反请求。2015年12月2日,北京仲裁委做出了(2015)京仲裁字第1279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薪火公司所请求不予执行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279号裁决,薪火公司所提理由经核实不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薪火公司不予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海印审判员 徐章俊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