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初8号原告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马树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隆德,男,该单位员工。被告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合同一案中,2017年5月26日原告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涉案争议已经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案涉争议达成调解,认为本案诉讼无进行的必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恒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百度搜索“”